“李鬼”牙膏被判罚600万元!
著作权凝聚着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无形财产权,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创作者对作品的独占性权利,既是对创作者个人权益的维护,也是推动文化、科技领域创新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少数企业和个人总想着不劳而获,试图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来非法获利,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代价惨重。
深圳某阔公司成立于2015年,专注于口腔护理消费品领域,并迅速发展成为行业知名品牌。2022年9月29日,某阔公司为两款产品的外包装设计进行了著作权版权登记。但随后公司调查发现,东莞一家商行在网店内销售与这两款牙膏相近似的商品。
某阔公司发现,这两款仿冒的牙膏是由广州某叶公司设计生产销售的,在多家网店均有销售,而且除了外观设计涉嫌抄袭外,某叶公司在网店品宣的关键词上还使用了与被侵权产品相雷同的描述。
根据某阔公司提供的证据,案涉两款牙膏产品的AI创作底稿于2022年3月10日确定最终设计样式,著作权登记是2022年9月29日,首次发表时间分别为2022年3月14日和4月29日。某叶公司提供了其设计底稿的创作时间和商品包装盒上的日期喷码,时间均早于某阔公司,而且委托印刷厂生产包装盒的时间同样是在2022年2月,以此证明没有侵犯某阔公司牙膏产品的权利。但是在庭审中,法官扫描被告产品的编码,发现时间信息均不一致,或者无法查询。
被告某叶公司曾向法庭提供在某网店销售的两款商品的创建时间和商品信息,证明其商品的发布时间早于原告,但经法官调查核实,该证据系伪造,对被告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庭审中,案涉两家公司的产品究竟谁上市在先,被告有没有抄袭原告的设计方案以及有没有使用原告案涉产品的宣传词,误导消费者,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过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某叶公司具有故意侵权情节,一审判令赔偿原告600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某叶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提供了产品外观设计底稿,并表示是在原告的设计之前,为什么法庭没有采信这些证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吴丹:
虽然被告提交的AI格式底稿创建时间和作品登记证书完成时间,都早于原告,但原告也提交了相反的证据,证明AI格式文件的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是可以事后人为修改的。而且被告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去补充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的取得时间也晚于原告的创建时间,所以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创作在先。
被告案涉产品获利340多万元,为什么最终法院判令其赔偿600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吴丹:
本案中,在被告某叶公司的侵权产品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了“口腔鲨鱼”的文字表述,反映其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抄袭原告公司同款牙膏的意图。同时被告侵权商品已经在各大电商平台销售,直到原告起诉后,被告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情节十分严重。而且,被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多次作伪证和虚假称述的情况,在法庭要求被告出示网页证据原件和订单取证数据的情况下,仍拒不展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所以法院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例警示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切不可妨碍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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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寂寞老男人
09-13
牙膏界的李鬼被抓了个现行,大快人心!😎
忧郁寞莉
09-13
希望这样的判决能让其他李鬼们引以为戒!😊
mthgh_1jb
09-13
正义的审判,支持严惩假冒伪劣!👍
鋼彈00
09-13
600万,这可不是小数目,得长点心了!😉
寂寞是你给的苦
09-13
哈哈,李鬼牙膏这下知道后果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