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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儿童友好城市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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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佩玲 小编
2024-12-26 08: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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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儿童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儿童优先发展保障、儿童参与机制健全、儿童权益保障最大化原则,建设具有东莞特色的开放包容、多元参与、普惠全域儿童的友善之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分领域建设指南,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进协调机制。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承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监督、统筹协调和评估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村(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社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市统筹规划、全域系统推进、全程多元参与的儿童友好城市工作格局,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镇(街道)先行探索建设儿童友好镇(街道)和儿童友好基地,打造具有东莞特色的民生幸福标杆。

鼓励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场馆等开展儿童友好服务示范点建设。

第七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国土空间规划,融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治安、产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专项规划,推动儿童友好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指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相关领域儿童友好设施建设导则。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政策和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建立儿童优先评估机制,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中增设代表儿童权益的委员,在涉及相关规划审批过程中保障儿童权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指南,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反馈机制,发布儿童友好指数,综合评价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情况。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单元建设指引,推进儿童友好镇(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公园、公共文体场馆、商圈(城市综合体)和相关企业等儿童友好单元建设。

第三章服务供给

第十一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儿童友好纳入公共政策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推动学校、村(社区)组建儿童参与组织。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决定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儿童以及监护人意见。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商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儿童友好相关产业和企业在产业集聚带形成、产业核心生态圈建设和产业扩展区布局等方面提供支持。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科技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儿童友好产业与文旅产业、科创产业结合,加强与篮球等本市优势体育项目和产业的融合。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儿童产业区域品牌建设,依托食品、玩具、服装、家具等优势产业,打造东莞儿童产业区域品牌。

第十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公益性、均等性、专业性、便利性的要求,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方面推进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儿童公共服务供给政策应当覆盖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关爱特殊儿童和困境儿童等儿童群体,促进服务资源优质均衡配置,保障各类儿童均衡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福利。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人口结构、服务需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配置情况,推进村(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精细化的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利用现有资源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或者增加母乳喂养设施。

市教育部门应当统筹配置儿童各类型群体、各年龄阶段群体的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持续完善随迁子女教育保障机制。

市教育部门应当落实中小学生减负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儿童体质监测指标体系和干预机制;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医疗保险覆盖和便民办理机制。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儿童候诊便民设施以及环境,推进家庭医生服务。

市教育部门应当完善儿童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体系。儿童就读的各类学校应当配备心理辅导教师,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评估、干预和援助机制。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咨询以及专科门诊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对接学校开展医校联动和提供到校服务。

第十七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地方文化和产业资源推进科普实践基地、中小学研学基地以及社会实践基地等建设;加大体育服务供给,鼓励和引导儿童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帮助儿童选择和发展体育运动项目,普及发展青少年健身运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中增加面向儿童的空间设施供给。支持村(社区)配备儿童专属活动空间和设施,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学校等有条件的单位拓展儿童人文参与空间,建立小型儿童友好文化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公益普惠儿童福利体系,优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制度;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运行机制,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原则,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优化养育体系和模式。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儿童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逐步统一社会散居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生活费用标准,持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

市民政部门应当完善特殊儿童关爱和救助制度,加强对特殊儿童家庭经济、心理等方面的精准帮扶。

第十九条市教育、民政、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权益保障重点事项清单和数据统计,实现数据共通共享,对流动儿童安全、成长等问题建立响应和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建立儿童临时照护制度,儿童因突发紧急状况处于无人照护状态时,儿童住所地的村(社区)或者市民政部门应当为儿童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规划标准,按照儿童视角合理布局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满足全年龄段儿童健康成长需求,统筹推进市、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建设。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规划标准,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中贯彻儿童友好理念,推进儿童友好公共空间建设和设施建设,对现有公园、绿地、道路以及学校等公共空间进行适儿化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游戏区域、休憩场所、安全设施和标识,扩充儿童活动空间;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用地、街角用地建设和改造儿童友好空间。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各自领域空间和设施适儿化改造的建设指引。

旧商业区、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应当积极开展适儿化建设与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按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和规划要求配备儿童友好设施。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教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慢行交通系统,优化步行线路,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社区、学校周边步行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优化儿童出行环境。

鼓励新建住宅和学校项目人车分流,鼓励校园主出入口设置家长等待区和儿童过街专用通道。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儿童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儿童伤害发现、强制报告和响应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利用场所布建儿童庇护区域,为儿童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庇护和救助。

鼓励儿童聚集的特定公共场所增设儿童危险报警系统,完善适宜儿童活动、游戏、休息的设施和相关标识等。

第二十五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围绕儿童日常生活、学习、娱乐等场景,鼓励社会各方营造安全温暖、向上向善、开放包容的儿童友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及市教育、民政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

第二十七条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定期开展涉儿童网络环境专项行动,排查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实行未成年网络身份认证,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儿童养成良好用网习惯,预防儿童沉迷网络。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食品药品、儿童日用品和玩具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建立危害儿童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实行儿童食品安全校(园)长责任制,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儿童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加强儿童科技创新服务供给,借助本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整合本市科创企业、行业团体和科研平台资源,发展儿童科创活动,打造大湾区科学教育品牌。

市教育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学校共同推进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建设,将本市先进制造的科技产业资源优势融入儿童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体系。

第四章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三十一条市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儿童保健医生、儿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儿童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儿童友好城市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专家库,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同机制中引入科研院所和社会实践领域儿童权益保障的专家力量,发挥专业人士在立法、政策制定和评估等环节的专业作用。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儿童友好城市数字化建设。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困境儿童、特殊儿童等儿童信息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建立一人一档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教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知晓率和参与度,使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监测评估制度,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状况进行监测,对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员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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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在地狱中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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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6

    哇塞,东莞儿童有福啦!

  • 每日娴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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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6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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